西安印發自動駕駛路測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

時間:2019-03-05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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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日前,西安市經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聯合發布了《西安市規范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和《西安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日前,西安市經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聯合發布了《西安市規范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和《西安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意見指出測試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在封閉的測試場地進行審查測試。要求測試主體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具有機動車輛智能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企業、高校等,同時符合對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等。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測試駕駛員承擔責任。

細則明確了測試申請條件,要求測試主體為提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并承擔相應責任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并對測試主體、測試車輛、測試駕駛人員,從申報材料、車輛狀況、滿足測試條件應具備的相關功能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以下為指導意見原文:

西安市規范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指導意見(試行)

市工信發〔2019〕29號

為優化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環境,積極支持并有效規范自動駕駛車輛開展相關測試工作,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產業化應用,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裝〔2018〕6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 自動駕駛車輛定義

第一條 自動駕駛車輛是指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機動車上裝配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是指自動駕駛車輛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并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財政局;高新區管委會、航天基地管委會、國際港務區管委會、浐灞生態區管委會等共同成立西安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作為西安市自動駕駛車輛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我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具體實施工作。聯席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具體負責聯席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聯席工作小組組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市工信局負責總體統籌和協調工作,協調處理聯席工作小組日常事務,推動制定自動駕駛車輛相關技術及應用標準;市交通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工作;市城管局牽頭按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條件要求,對開放測試區域的道路進行改造修繕;市科技局負責相關監管平臺的評估,并在相關平臺建設和產品技術研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定期發布開放測試道路范圍,并配套搞好測試道路相應標志標線及其他必要設施建設,辦理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負責處理相關交通事故;開放測試區域所在轄區具體負責搞好測試區域的道路改造修繕工作;市財政局配合搞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聯席工作小組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召開專家組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評審意見。

第三章 測試區域

第五條 測試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在封閉的測試場地進行審查測試。通過審查測試的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可在劃定的開放區域開展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

第六條 本著積極穩妥、循序推進的原則,封閉測試在具有相關資質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場地進行。開放測試道路優先在航天基地、浐灞生態區、國際港務區等劃定區域進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擴大到我市其他區域。

第四章 測試車輛要求

第七條 對測試主體要求。測試主體是指提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測試主體為具有機動車輛智能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科技類企業;

(三)對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在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測試場中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于規定里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并通過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評審;

(七)應承諾接受日常監管,向管理機構提供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及事故等相關數據;

(八)按照本指導意見到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提交的測試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測試主體資格證明材料;(2)測試車輛資格與自動駕駛能力證明材料;(3)測試駕駛員資格與測試能力證明材料;(4)測試主體事故賠償能力證明材料;(5)同意接受測試監管及相關措施等證明材料。測試主體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對測試駕駛人要求。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六)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七)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具備隨時接管測試車輛的能力。

第九條 對測試車輛要求。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辦理過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二)配備自動駕駛系統,具備自動、人工兩種駕駛模式切換功能。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測試駕駛員能在任何時間直接干預并操控車輛;

(三)安裝監管裝置,監管裝置具備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采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

(四)安裝提醒裝置,測試駕駛員可通過提醒裝置了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并在自動駕駛失效時立即接管車輛;

(五)安裝數據記錄裝置,在測試車輛發生碰撞或失控等狀況時,能夠記錄至少事件發生前九十秒至停車時間段內的相關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測試管理

第十條 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每個月定期組織由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測試主體提交的測試申請材料進行評估,根據專家意見,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測試主體持審查意見,應于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車牌辦理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車牌照。

第十二條 測試車輛臨時車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重大升級、重大變更或測試車輛發生改變的,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

第十三條 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實行科學監管措施。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在測試車輛與測試區域路側安裝設備,對測試主體的測試過程進行監管。測試主體違反管理規定進行測試的,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有權終止其測試資格,并定期公布相關違規測試主體名單。

第六章 事故責任認定

第十四條 測試主體應與測試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同時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二十四小時內,測試主體應將規定時間段的自動駕駛數據上報給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事故責任認定后十個自然日內,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由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人員傷亡、車輛損毀等重大事故的,由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暫停測試主體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交回所有臨時車牌照,并認真進行整改,重新申請評估。

以下是實施細則原文:

西安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國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水平,規范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工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西安市規范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指導意見》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測試主體),進行自動駕駛車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西安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本實施細則的統一實施、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測試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 聯席工作小組作為西安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西安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具體實施工作,小組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測試主體單位,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測試主體所提出的申請進行論證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第六條 由聯席工作小組授權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授權機構),受理自動駕駛車輛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出具初審意見,負責相應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的組織實施、數據采集、過程監管和結果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測試申請條件

第七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并承擔相應責任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八條 測試主體要求:

(一)應提供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車輛生產商名稱、生產日期、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或電動機號)、車輛顏色、基本技術參數和配置參數等;

(二)應提供自動駕駛車輛駕駛說明和各項功能情況說明,包括前期自動駕駛車輛相關的試驗報告;

(三)應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和牽頭單位在測試期間的監管;

(四)應提供測試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和自動駕駛車輛的駕駛培訓證明資料;

(五)應購買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少于五百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并提交《測試主體賠償能力自證明》。

第九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的車輛。

第十條 測試車輛要求:

(一)未辦理過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二)符合國家機動車輛相關標準、汽車行業標準;

(三)車輛的常規系統,包括發動機(或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傳動系統、懸架系統、電控系統、照明系統、輪胎、喇叭等應能滿足人工駕駛的需求;

(四)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但不僅限于)自動駕駛控制系統、環境感知系統、控制執行系統、人機交互系統、緊急制動系統、遠距離遙控系統、預警系統、自動車輛數據記錄系統等,應能滿足自動駕駛車輛安全、高效、智能、平順行駛的需求和測試車輛數據自動記錄的需求;

(五)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自動駕駛模式、人工駕駛模式和遙控駕駛模式,能夠快速進行駕駛模式間的切換,包括人工切換駕駛模式、自動切換駕駛模式、遙控切換駕駛模式,在測試車輛車內、外應有不同駕駛模式的顯示裝置;

(六)支持第三方授權機構的第三方監測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第三方監測設備能夠監測車輛的行駛狀態、駕駛信息、交通環境等,并將相關數據遠距離傳輸至第三方授權機構的監測管理平臺,用于第三方授權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七)支持實時遠程監控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用于牽頭單位對測試車輛的監督管理;

(八)應在西安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測試場地上進行審查測試。在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在限定區域的全開放測試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

第十一條 測試駕駛人要求:

(一)應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購置意外保險;

(二)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平均駕駛里程不低于1萬公里/年,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三)充分了解測試車輛的結構、功能、性能,能熟練有效的進行各項駕駛操作,并通過第三方授權機構要求的自動駕駛車輛駕駛人駕駛測試,取得自動駕駛車輛的測試駕駛人合格證明。

第四章 測試申請流程

第十二條 測試主體申請自動駕駛測試資格流程:

(一)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授權機構應于收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

(二)初審合格后,第三方授權機構應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確認測試主體申請測試的自動駕駛車輛與提供的測試車輛的基本信息、組成、各項功能、各項性能描述內容一致;

(三)按要求安裝第三方監測和實時遠程監控設備;

(四)根據自動駕駛車輛測試駕駛人測試方法,對測試主體聘用的測試駕駛人進行心理、生理、自動駕駛車輛駕駛能力等方面的綜合評估,由第三方授權機構出具自動駕駛車輛的測試駕駛人合格證明;

(五)第三方授權機構應組織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開展一定里程、一定期限的封閉測試場地審查測試;

(六)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對第三方授權機構測試車輛結果進行綜合評估,通過測試的車輛,第三方授權機構出具審查意見;

(七)測試主體持審查意見,應于三十日內按照臨時行駛車號牌辦理要求,到西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三條 測試主體應向西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自動駕駛測試申請書;

(二)西安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三)測試車輛基本情況說明;

(四)測試車輛駕駛說明和各項功能情況說明;

(五)測試車輛的測試駕駛人合格證明及相關個人信息;

(六)第三方授權機構出具的測試車輛審查意見;

(七)測試期內有效的測試駕駛人意外保險和有效的測試車輛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保函;

(八)測試駕駛人關于所操作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自愿承擔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及處置的事故責任的承諾書。測試主體關于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自愿承擔名下測試駕駛人所負賠償責任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測試車輛,由聯席工作小組向測試主體出具在全開放測試道路上、一定期限內的道路測試通知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審查意見的測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提交變更申請,通過后方可繼續測試:

(一)改變車輛外觀的;

(二)變更測試駕駛人的。

第十六條 已獲得審查意見的測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試主體應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測試、交回臨時行駛車號牌,并應重新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測試申請。

(一)測試車輛配置改變的;

(二)測試車輛功能增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

第五章 測試管理

第十七條 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區域、指定時段內對測試車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測試車輛對應固定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互換。測試周期一次不超過6個月,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周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時長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測試區域由聯席工作小組在全開放測試道路區域內選擇若干典型道路和測試場景用于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測試車輛應安裝第三方授權機構的監測裝置,并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對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前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報送《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方案》,由第三方授權機構修訂和審批后方能進行相關內容的測試。

第二十二條 測試主體在自動駕駛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測試主體應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輛上指定位置處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識和安裝測試車輛行駛模式顯示裝置;

(二)測試車輛駕駛人座位上配備該車通過審核的測試駕駛人,且測試駕駛人要隨時攜帶道路測試通知書、測試駕駛人合格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三)測試駕駛人在測試過程中始終觀察測試車輛運行狀態和測試環境,時刻準備接管測試車輛的駕駛權,應保證測試車輛在人工駕駛、自動駕駛、遙控駕駛以及各駕駛模式間切換過程中,車輛均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駛;

(四)測試過程應嚴格按照審批后的《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方案》進行測試工作;

(五)測試前和測試時,測試主體應確保測試車輛的各個常規系統工作正常,無異響異味;確保自動駕駛系統、監測裝置、實時遠程監控設備工作正常;

(六)測試時,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場地外側對測試車輛運行狀態進行監測,若發生異常,測試人員未能采取合適操作的情況下,應通過遙控系統控制測試車輛;

(七)測試過程中,若出現測試車輛異常,應立刻停止測試,等待測試車輛各項指標恢復正常后再進行測試,并填寫相關的測試車輛異常報備表,并將車輛異常期間的數據記錄上報第三方授權機構;

(八)測試車輛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

第二十三條 測試過程中,除《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方案》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和遙控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駕駛模式行駛。

第二十四條 若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人應立即停止測試,并立即報西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人為車輛駕駛人,由西安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測試駕駛人和測試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測試主體應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二十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的數據記錄上報給第三方授權機構,并交回車輛臨時號牌,在事故責任認定后十個自然日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事故處理完結相關證明后,方可再次申請測試。

第二十六條 由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人員傷亡、車輛損毀等重大事故的,一年內不予受理測試主體下屬的測試車輛測試申請,并由第三方授權機構審查測試主體整改情況,審查合格后方可再次提交測試申請。

第二十七條 測試主體應每6個月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并在測試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席工作小組有權撤銷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測試主體應當及時交回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自動駕駛測試聯席工作小組認為《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方案》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

第六章 違規操作責任

第二十九條 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經第三方授權機構提出,聯席工作小組研究,有權取消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資格,一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測試申請。

第三十條 測試主體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有關定義:

(一)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是指測試主體在取得西安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資格后,遵守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以測試自動駕駛車輛為目的進行的科學實驗。

(二)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承擔某個特定運行區域內所有駕駛任務,但需要駕駛人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承擔某個特定運行區域內的所有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介入;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承擔所有道路環境下的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介入。

(三)駕駛模式包括人工駕駛模式、自動駕駛模式、遙控駕駛模式。人工駕駛模式是指不啟用自動駕駛系統,由駕駛人駕駛車輛的模式;自動駕駛模式是指由自動駕駛系統駕駛車輛的模式;遙控駕駛模式是指測試主體通過遙控設備進行遠距離駕駛車輛的模式。

(四)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環境包括封閉測試場地和全開放測試道路。封閉測試場地是指沒有社會車輛和行人的、涵蓋實際道路交通環境中的典型交通場景的測試環境。全開放測試道路是指在限定區域內、具有自然社會車流和人流的復雜交通場景的測試環境。測試環境涵蓋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鄉村道路等多種行駛道路的典型道路場景,具體測試場景和測試項目詳見附件。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西安印發自動駕駛路測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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