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有委員建議,增加對無人駕駛機動車事故責任的認定。
二審稿提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現在機動車上路的情況已經比原來復雜多了,各種各樣的網約車等,當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預估不到這些情況,未來的修改也是可能的,但是現在的立法和未來的修改怎么銜接,需要仔細研究一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建議。
他提到,未來是不是還有一些情況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照顧不到的,或者是本法不能規定的?比如說無人駕駛,西方研究得很多,我們現在講人工智能要大量發展,但是自動駕駛汽車不在法中體現,這部法就和智慧社會,和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太符合。
他建議,在這個地方留有余地。
王硯蒙委員的建議是,增加對網約車平臺責任的規定,“我們應該對網約車的風險控制體系作研究,應該有比較嚴格的違法責任的追究,如果違法成本不高,就可能導致網約車平臺重視程度不夠。”
他解釋說,如果網約車平臺可以被認定為機動車保有人,網約車平臺屬于責任主體。如果不是機動車保有人,而只是提供媒介服務,應該對網約車保有人承擔監督職責,如果有過錯應當與機動車保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王硯蒙認為,應增加對無人駕駛機動車事故責任的認定。
“雖然現在智能駕駛、無人駕駛還沒完全普及,但在生活中確實發生過無人駕駛車輛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王硯蒙說,就當前人工智能發展并且帶動行業變革的速度來看,應該很快就可以實現汽車的智能駕駛取代傳統的人工駕駛。
他認為,侵權責任編可以考慮對自動駕駛汽車的事故責任做出一些未雨綢繆的規定。